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实现科研成果落地转化,现将《嘉兴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即立项”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2月26日
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即立项”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深度合作,开展有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现科研成果的快速落地与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企业委托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的技术开发项目;“认定即立项”是指技术开发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符合立项条件,即立项为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产学研合作项目立项为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二)项目应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且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合同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
(三)项目应已通过企业委托方的验收且距申报时间在1年以内。
(四)项目应未被立项过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成员与委托方不得存在关联交易等利害关系。
第三条 项目采取常年受理,分批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信息化平台在线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项目合同完成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经费拨付到账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科研诚信及无利害关系承诺书。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给予撤销并列入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第六条 项目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负责处室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立项。
第七条 立项项目为事后认定项目,该项目的研发经费和活动管理由承担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主任 汤赵敏 13511351213
科技服务部主任 霍超越 13674721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