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才办、科技、发改、经信、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部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及致浙江省科技特派员代表的重要回信精神,组织引导更多科技人才服务于企业创新发展,着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嘉兴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嘉兴市教育局、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嘉兴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兴市教育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5日

嘉兴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及致浙江省科技特派员代表的重要回信精神,组织引导更多科技人才服务于企业创新发展,着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依据国家、省、市关于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匹配精准化、选聘社会化、服务实效化、管理科学化的工作思路进行选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指由市、县科技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选派至基层开展技术服务或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团队。科技特派员按组织方式可分为两类:个人科技特派员和团队科技特派员。

      (一)个人科技特派员

      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选派,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或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团队科技特派员

      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选派,以团队的形式,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或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由市科技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教育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属地科技部门承担本地区科技特派员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派

      第五条 选派原则

      科技特派员选派按照“政府搭台、主体选择、自愿参加”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自愿申请,建立双向选择机制,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精准性。

      第六条 选派条件

      (一)个人科技特派员

      1.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较高的职业素养;

      2.热心基层科技服务工作,具有适应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备与服务领域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4.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志愿到基层从事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工作。

      5.身体健康,作风优良,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团队科技特派员

      1.由5名及以上专业结构合理的跨学科科技人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10人;

      2.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3.团队首席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派驻单位

      派驻单位主要包括县(市、区)、乡(镇)、村社(合作社)、科技或产业园区、家庭农场(大户)、企业等。

      第八条 选派程序

      (一)需求征集:由市科技局统筹,县(市、区)科技部门面向辖区内企业、基层等征集科技需求,并向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推广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等单位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愿。

      (二)双向选择:供需双方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方式,自愿组合,达成合作意向。原则上入选为省派科技特派员,且仍在服务期内的,不再逆向申报市科技特派员。

      (三)组织选派:各县(市、区)科技部门组织派驻单位和科技特派员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需明确派驻时间、职责任务、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签订协议后由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推荐上报,由市科技局进行统一选派。

      第九条 市科技特派员一般每3年集中选派一批次,选派服务期内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增派。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工作职责

      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服务方式,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宣传与科普、战略规划与创新创业、资源集聚与品牌培育等服务工作。

      (一)技术指导和服务

      应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通过远程咨询、现场指导等方式提供技术服务,协助服务对象解决技术难题,并引进和推广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等。

      (二)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

      1.应围绕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关键难题与服务对象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产品研发。

      2.可通过自主申报、联合服务对象共同申报等方式,开展科技类项目申报。

      3.可依托派出单位的科研、教育、人才等优势资源,采取技术服务、联合开发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三)人才引进与培养

      1.可帮助服务对象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素养。

      2.应通过现场授课交流、举办网络公开课等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指导基层技术人员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

      (四)政策宣传与科普

      1.应通过宣讲解读、印发资料、媒体推广等形式,向基层干部、群众宣传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2.应根据服务对象产业发展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等,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等的科普宣传活动。

      (五)战略规划与创新创业

      1.应加强调查研究,帮助地方制定和完善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农业高质量发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等战略规划,参与派驻单位所在地各类科技项目开发的研究和决策。

      2.可携带技术、项目和资金,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在基层创办、领办、协办科技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中介机构等,与基层经营主体结成利益共同体,服务带动产业发展,或协助服务对象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创新创业。

      3.可协助地方主导产业企业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体系。

      (六)资源集聚与品牌培育

      1.可针对地方产业的需求,系统配置、协同各领域专家、研发机构、创新载体等多种创新科技资源,共同支持服务地方产业发展。

      2.可利用现有科研成果和平台资源,协助服务对象建设科技特派员服务站、转化平台、创新平台、战略联盟等。

      3.可结合服务对象发展意愿,提供政府质量奖、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信用示范企业创建等工作的咨询、辅导服务,品牌培育、传播、推广等策划、咨询服务,品牌管理培训服务和产品推广服务等。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入驻期间,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到“四不”,不得参与赌博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管理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定,统筹全市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技特派员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具体负责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日常管理、学习培训、评价奖励、人身保险保障等工作。

      派驻单位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派出单位应支持科技人员参与科技特派员工作,协助开展选派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过程管理,定期了解工作进展,每年组织一次科技特派员年度评价。服务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任期评价,由科技特派员对照合作协议和评价内容提交自评报告,县(市、区)科技部门征求派出单位建议,提出评价意见,并将工作成绩突出和发挥作用较差的科技特派员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科技特派员评价主要围绕目标任务,以科技帮扶项目的实施绩效为重点,从综合表现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在岗率等方面进行评价。市科技特派员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六条 任期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轮科技特派员选派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任期评价结果优秀的,在下一轮科技特派员轮换选派中优先留任续聘。对连续2年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由属地科技部门出具退出名单,报市科技局进行备案。

      派出单位要将科技特派员年度和任期评价结果作为本单位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考核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并做好政策落实、业务培训、服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技特派员在任职期内发生工作变动、离职等不能履责或与派驻单位无法继续合作等情形的,双方可视情解除合作,并由派驻单位向所在地科技部门申请,报市科技局备案。其中,团队科技特派员若有成员变更或退出等情况,经派驻单位同意后向所在地科技部门申请,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攻关,设立科技特派员项目,可通过科技特派员专项、技术创新研究专项等实施。若市科技计划体系调整,支持的专项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省、市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内可依托派驻单位申请实施科技特派员项目。

      第二十条 省、市“科技副总”(组团式“科技副总”),在服务期内可依托派驻单位申请实施科技特派员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市本级的科技特派员项目资助,按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的原则执行。各县(市)及嘉兴港区的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联合属地科技部门负责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的立项、管理、经费使用监督及验收工作,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嘉兴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嘉科特办〔2020〕3号)废止。

发布日期: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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